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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轶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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