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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盐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要亦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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