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要亦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盐城市盐**育委员会与徐**、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盐**育委员会与朱**、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杨*还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盐**育委员会与杨*、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盐**育委员会与林**、姚**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戴**、颜**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城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盐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戚**与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大**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