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徐**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陈**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卞**、陈*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朱**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东**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局南洋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孙**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江苏金**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倪**与盐城工**亭湖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