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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范**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8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4)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0元,尚有47400元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4)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同时,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2014年9月4日、2014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累计80000元的事实清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4)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王**、范**征收社会抚养费47400元,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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