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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江苏**有限公司、东台碧**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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