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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叶*忠诉被告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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