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等5人诉被告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被告提供的涉案水样检测报告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等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等5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