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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滨海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滨海县公安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请求事项不符合行政信息公开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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