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王*社会抚养费征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执行人王*、王*计划外生育一小孩,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滨计征决字(2013)4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64616元。因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滨计征决字(2013)4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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