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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徐**、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徐**、王*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对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2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徐**、王*均未有到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王*的谈话笔录;徐静雯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徐**、王*的结婚证复印件;徐**和王*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经济收入测算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徐**、王*于2012年10月20日政策外多生育一胎女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2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金额适当。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阜人口计征决字(2014)2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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