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俊诉被告建湖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项英俊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李**行政撤销、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曹**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祁**、周**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可**有限公司与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董**等与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建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项**与建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金**有限公司与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