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建湖县公安局要求确认公安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公安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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