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5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0001号行政征缴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0001号行政征缴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应缴未缴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累计欠社会保险费4282063.21元的事实清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东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0001号行政征缴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