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瑞**造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市瑞**造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市瑞**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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