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市瑞**造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盐城市瑞**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