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收到起诉人吕**以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赔偿一案起诉状。起诉人吕**诉称:2014年8月26日,起诉人到盐城市信访局信访,被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派人以带我回家处理问题为由强行推上车子带回家中,途中经不起空调车的折腾,引起我数十年的气管炎、肺气肿等老病发作。请求判令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迅速认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起诉人吕*清诉称在信访过程中被大丰市新丰镇人民政府派员从盐城带回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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