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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限公司与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盐城**限公司在向本院递交的起诉大丰市服务集**委会侵犯企业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中诉称:2014年5月5日,大丰市服务集**委会在半夜组织人员,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械,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暴力强拆,使起诉人面积为2402.63平方米的厂房变成废墟。大丰市服务集**委会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权利,现要求大丰市服务集**委会恢复起诉人房产原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大丰市服务集聚区管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亦不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故盐城**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盐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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