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王**的诉讼请求与其在原审法院(2014)京行诉初字第8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3、4项相同,王**的本次诉讼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薛**与丹阳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卫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徐**等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2
镇江**源局与镇江市京**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朱**、夏**等与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扬中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