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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王**的诉讼请求与其在原审法院(2014)京行诉初字第8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3、4项相同,王**的本次诉讼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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