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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扬中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向本院递交起诉扬中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3年6月1日,第三人扬中市**民委员会根据“扬中市三桥接线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对起诉人所在的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6组的所有土地作为三桥及相关建设用地进行了征收,并与潘**等部分村民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2014年9月23日,第三人与潘**等联合村6组部分村民签订了扬中三桥接线工程征收联合村六组土地补偿款结算协议。起诉人通过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途径得知,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6组“十一圩”、“七三亩”、“上级”、“下级”地块征用报批相关材料不存在,即涉案土地系被违法征用。因“扬中市三桥接线指挥部”的全称为“扬中三桥接线等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其设立主体为被告一扬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一扬中市人民政府应对“扬中三桥接线等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违法征地行为承担责任。“土地补偿款结算协议”中明确由被告二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款划拨工作,且该镇政府在其他行政赔偿案件中也自认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征用,故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起诉人虽未与两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仅由起诉人妹妹张**代在征地款分配表签字,但属于事实上的四方协议,起诉人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扬中市人民政府、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扬中市**民委员会征收起诉人2.18亩耕地违法,征收土地协议无效;责令两被告以及第三人返还原告的2.18亩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恢复耕地原貌和种植条件;由两被告以及第三人承担因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起诉人张**起诉所涉耕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且从起诉人所提供的材料可以证实涉案耕地已由扬中市**民委员会与起诉人所在的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第六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补偿款结算协议,且涉案耕地相应补偿款已由起诉人妹妹张**领取,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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