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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向本院递交了起诉丹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经2014年8月19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明确回复,得知起诉人房屋占有土地不在征收的土地范围之内。而被告这一征收决定的主体还多次派工作人员对起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工作。起诉人认为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此征收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起诉人的权益,对起诉人造成不良影响与伤害,并对起诉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定被告的征收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起诉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严**不服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镇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现严**认为丹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工作人员与其商谈征收事宜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丹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工作人员与其商谈征收事宜的行为并未对起诉人严**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起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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