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汪*等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田**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孔**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田**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镇行终字第002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期间,孔**于2013年11月22日去世,其夫汪**、其女汪*、汪**继续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汪*、汪**的申请符合提起再审条件,本案应进入再审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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