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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镇江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认为,1、上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刑事案件,按有关法律规定是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法定职责范围之事,理应按法受理和处理。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上诉人的住宅和合法财产、人身自由权利的法定职责,法院应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不按法受理上诉人的行政案件错误。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违法。3、原审法院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审理上诉人的诉求,是侵犯上诉人诉讼权利的不合法行为。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胡**请求撤销镇江市公安局镇公(信访)不受字(2014)1号信访事项告知书并按法判决被告接受起诉人的举报,依据上述规定,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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