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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程**等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程**、王**、朱**、程**、程**、廖**、廖**认为,本案与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行初字第11号行政案件,是不同的两个案件,原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受理本案,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或其他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句容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句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判决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对朱**等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本案朱**等人起诉要求查处的事项,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所羁束。原审裁定对朱**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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