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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政发(2007)117号《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故起诉人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为被告属错列被告,且经本院书面告知后拒绝变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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