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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认为,被告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属于行政赔偿诉讼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镇江**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该请求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行诉初字第002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镇江**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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