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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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