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田诉被告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刘**、邱**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赵**、陈**等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聂**与句容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孙**等与镇江**委员会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与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征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