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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陈**等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等十一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陈**、陈**、任**、陈**、杜**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毛**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报经江苏**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等十一人系句容市天王镇涧北村鲁墓自然村村民。2014年3月13日,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十一人及其他四位村民快递的《查处申请函》,举报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王镇政府)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手续及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强行侵占句容市天王镇涧北村、广山棚子村的基本农田进行挖土、建设围墙等。请求责令天王镇政府停止侵占基本农田并恢复耕地耕作层土壤及地上附着物;并对天王镇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举报后,派出工作人员对句容市天王镇涧北村、广山棚子村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核查。调查中发现江苏**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王镇涧北、前进行政村12.3亩集体土地平整土地、新建围墙,即予立案查处,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中未发现天王镇政府有赵**等十一人举报的违法占地行为,遂于2014年6月26日书面答复如下:“1、被申请人句容市天王镇人民政府并无强行侵占句容市天王镇涧北村、广山棚子村农民土地进行挖土、建设围墙的行为,你们的申请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2、你们反映的情况应该是维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我局建议你们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他人侵犯了你们的上述权利,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赵**等十一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天王镇政府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其继续履行查处职责。另查明,赵**等十一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天王镇政府土地违法行为职责违法等,同年8月11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驳回了赵**等十一人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职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赵**等十一人的《查处申请函》后,是否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赵**等十一人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赵**等十一人的举报申请后,及时受理,在核查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到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发现江苏**限公司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发现天王镇政府有赵**等十一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对其申请作出回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赵**等十一人要求确认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等十一人要求确认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天王镇政府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违法,继续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等十一人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等十一人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对江苏**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2、被上诉人未对江苏**限公司厂区其它近百亩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查处;3、被上诉人未对天王镇政府违法征用并推平的大片农田进行查处;4、被上诉人的书面答复行为是在行政复议之后形成的证据材料,不应视为其履行了相应职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1、被上诉人对江苏**限公司作出处罚以后,被处罚人没有自动履行,被上诉人已经将该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被上诉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2、一审中上诉人举报的违法用地的对象是天王镇政府,就此政府在举报范围内是否有违法建设用地,被上诉人多次调查查询,均未发现有违法建筑和建设用地是该政府所为;3、因为调查需要时间,给上诉方的答复意见是在2014年6月26日,明确答复天王镇政府没有违法建设用地,该时间是在上诉人起诉之前。综上,被上诉人认为在接到上诉人举报之后,已经尽职地履行职责,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上诉人赵**等十一人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证据均无新的质证意见。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异议认为: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举报后没有及时进行核查。其他无异议。

针对上诉人的异议,合议庭审阅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天王国土资源所的调查情况汇报,证据3-4句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证据5法规监察科的调查情况汇报,均证明被上诉人在受理上诉人举报后,各部门分别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故对上诉人的上述异议,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查,原审认证正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陈**、杜**、陈**、任**、陈**、陈**、胡**、杜**、韩琴九户于2012年至2014年间与天王镇涧北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赵**、李**两户无承包地。

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庭后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庭审辩论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上诉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查处上诉人举报的天王镇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发表了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坚持各自的诉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中,赵**等人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赵**等人的《查处申请函》后,经调查,未发现天王镇政府有《查处申请函》中举报的强行侵占句容市天王镇涧北村、广山棚子村农民土地进行挖土、建设围墙的行为,遂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第1、2、3项上诉理由,因与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过程中出具《查处申请答复函》虽不及时,但该项迟延并不能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之前已经履行了查处上诉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故对上诉人的第4项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等十一人要求确认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天王镇政府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违法,继续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等十一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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