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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诉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行政拆迁许可一案,丹**民法院作出(2014)丹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驳回薛**的诉讼请求,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终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薛**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09年11月25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丹阳**事务局因海会寺建设项目对薛**的房屋实施拆迁,但薛**的房屋至今未能被拆除。因薛**所在片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被列入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原拆迁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原拆迁许可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据此作出丹住建拆撤(2013)第1号《撤回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进行送达和公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一、二审根据上述事实和规定判决驳回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薛**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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