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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丹阳市规划局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因丹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丹**民法院作出(2014)丹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驳回薛**的诉讼请求,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终字第0010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薛**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29日,丹阳市规划局收到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年7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薛**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薛**其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一、二审根据上述事实判决驳回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薛**认为被申请人丹阳市规划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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