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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申诉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不服本院(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56号行政裁定及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行诉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薛**申请再审称: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给丹阳**限公司的说明,对其生产、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且该行为先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先行审理后,再审理其请求撤销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原一、二审裁定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6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向丹阳**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内容为“丹阳**委会批准同意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和社会发展计划(丹人常(2013)10号),依据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改造项目发展规划情况说明》该项目符合丹阳市“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丹阳市规划局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现将该项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如下:该项目总面积809.52亩,其中:允许建设区678.99亩,有条件建设区130.53亩。2013年3月27日我局出具给丹阳**理局的说明所指范围包含在本次项目范围内”。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该文件内容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尽管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房屋位于上述规划征收的范围之内,但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向丹阳**限公司所作说明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且本院已对薛**诉丹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进行了审理,再行审查该征收决定之前的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说明行为的合法性已无必要,原一、二审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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