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申诉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不服本院(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及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行诉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薛**申请再审称: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改造项目发展规划的情况说明》致其房产面临征收,对申请人的生活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2014)丹行诉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55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听证查明,起诉人在丹阳市云阳镇石城村潘甲组拥有房产。2013年8月6日,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作出《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改造项目发展规划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我市旧城区改建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审核,万善公园片区改造项目符合丹阳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特此说明。”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该文件内容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薛**诉丹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法院已予以受理。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改造项目发展规划的情况说明》对薛**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一、二审裁定对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