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薛**要求被上诉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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