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薛**要求被上诉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