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邱**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邱**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镇行终字第0010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邱**申请再审称:两申请人分别是刘**的东西邻居,因为刘**违法用地翻建房屋,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以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刘**的违法用地行为,责令刘**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刘**翻建住宅的用地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其原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范围(其原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用地面积为174.47㎡);二是其主房、附房和天井超过原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范围的部分(刘**翻建后的主房、附房和天井实际用地已近200㎡);三是0.048亩部分(此部分在其翻建的附房南边)。刘**的这三部分用地,均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刘**的违法用地行为,被申请人只是对其违法用地0.048亩进行查处,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刘**翻建的主房、附房、天井同样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被申请人对此视而不见,显属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见,被申请人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履责期限,被申请人属于明显不作为。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答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在实体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刘**未经批准,占用旱(菜)地0.048亩建设水泥场地属非法用地,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已立案查处,并向刘**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刘**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耕种,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丹国土资罚(2014)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刘**于15个工作日内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0.048亩土地,已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