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不服本院(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及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薛**申请再审称:丹阳市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对其生产、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不应认定为内部行为,且该行为先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先行审理后,再审理其请求撤销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原一、二审裁定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市规划局于2013年5月2日作出《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规划说明》),内容为:“根据我市旧城区改建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审核,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丹阳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项目红线范围详见附图。特此说明。”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该文件内容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尽管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房屋位于上述规划征收的范围之内,但丹阳市规划局所作《规划说明》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且本院已就薛**诉丹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进行了审理,再行审查该征收决定之前的丹阳市规划局所作相关说明的合法性已无必要,原一、二审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