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姜*与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与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仪征**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仪征**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镇江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