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仁诉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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