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仁诉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张*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滕**与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征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镇江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