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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向本院递交了起诉丹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809亩土地征收后的使用情况及规划图”。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于8月20日向起诉人邮寄《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起诉人“万善公园片区809亩土地征收后的使用情况及规划图”信息不存在。起诉人于2014年9月9日向镇江**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镇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在判决中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7日作出丹政房政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丹阳市万山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总面积为809.53亩。在该征收项目实施前,丹阳市规划局已经核发关于海会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征收项目实施时,已有两块没有规划土地被出让。起诉人认为被告以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改建为由,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809.53亩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新建寺庙及倒卖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由于起诉人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故被告的违法行为对起诉人造成了财产损害,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欺骗市民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系薛**之子。薛**不服丹阳市人民政府丹政房政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镇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在该案中,薛**的委托代理人为本案的起诉人薛**。现起诉人以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违法征收行为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欺骗市民的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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