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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汤**向本院递交起诉镇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在其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市政府部门]栏目下未依法公开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这一政府部门,导致浪费了起诉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为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未向丹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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