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戴小*未能提供镇江市新区大路镇政府作出限制戴小*人身自由及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依据,原审裁定对戴小*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镇江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丹阳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程**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