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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镇江市新区大路镇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戴小*未能提供镇江市新区大路镇政府作出限制戴小*人身自由及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依据,原审裁定对戴小*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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