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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徐**向本院递交起诉丹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原系丹阳开**家组村民,2006年12月撤销原建制,就地转为集镇居民户口,2013年起诉人住所地所在片区被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因起诉人在原村民小组区域内有老房,根据丹政规发(2012)9号《丹阳市房屋征收增产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起诉人老房应当得到补偿和安置。起诉人多次信访无果,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拆迁起诉人住房的补偿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人未提交其主张得到补偿的房屋所在地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人直接起诉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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