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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丹阳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对丹阳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已提起过行政诉讼,现薛**就此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对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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