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对丹阳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已提起过行政诉讼,现薛**就此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对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张**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汪*等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田**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申诉行政裁定书
朱**、程**等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镇、何*等与镇江市**区管委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徐**等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解金生与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陶**11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