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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杨**向本院邮寄递交起诉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属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辖区成员,且为被非法侵占的土地所有人之一,于2014年4月2日就同村同组村民徐**正在非法侵占耕地私自违章建设别墅的违法行为打12345政府热线电话举报无果后,又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告邮寄征询函,亦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对丹徒区上党镇丁村村民徐**违法建设的别墅予以拆除,且对其非法侵占的约2亩土地予以复耕的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属错列被告。本院书面向起诉人予以告知,但起诉人拒绝变更,且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有关其具备行政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故起诉人不具备本案起诉原告主体资格。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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