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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以润**分局、黎明社区、宝**办事处为共同被告,向润**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中王**已明确表示本案其不起诉润州国土资源分局。而黎明社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被告宝**办事处不具有责令黎明社区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原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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