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以润**分局、黎明社区、宝**办事处为共同被告,向润**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中王**已明确表示本案其不起诉润州国土资源分局。而黎明社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被告宝**办事处不具有责令黎明社区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原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薛**与丹阳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镇江市**区管委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丹阳**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志化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尹**107号裁定书
朱**与丹阳**理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106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