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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丹阳**理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认为,被诉人丹阳**理处对国家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行使资格审查是一种行政作为,上诉人要求其对丹阳市南门外大街63号房屋承租人为上诉人的资格审查以及房租收费凭证上使用人由“丁**”变更为上诉人,系其履行行政职责行为,上诉人为此要求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确认及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对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载明的使用人姓名出具收费凭证产生的争议,均属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朱**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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