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的涉案房屋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的父亲以上诉人的代理人身份与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上诉人对涉案土地已经不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