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京口区**村民委员会2297平方米土地;没收上述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594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