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镇江市**理中心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强制执行非诉行政审查期间,申请人镇江市**理中心于2014年9月24日以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管理中心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镇江市**理中心撤回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