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大路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行政上诉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报请江苏**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证据,本案案情需要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