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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玲花与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花与被申请人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丹**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丹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钱*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钱玲花申请再审称:丹阳市人民法院(2009)丹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要求提起再审,依法确认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作出放样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田**对原一审裁定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钱*花与田**系邻居,分别住在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70号和68号。2006年9月26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陵口国土资源所作出字第0172号居民建设用地通知书,批准田**在丹阳市陵口镇陵口村建设平房5间,使用宅基地150平方米。后陵口国土资源所将有关材料上报审批时,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田**不具备建房条件,遂于2006年10月中旬注销了字第0172号居民建设用地通知书。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将该情况告知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和田**。2006年11月28日,丹阳市**管理办公室为田**发放了陵建字45号村镇居民建房放样通知书。后在相关部门根据该放样通知书进行现场放样的过程中,因钱*花的阻止,放样行为未能实施完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由于陵口国土资源所作出的字第0172号居民建设用地通知书在2006年10月中旬已被注销,故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下属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在2006年11月28日为田**发放陵建字45号村镇居民建房放样通知书这一行为确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出该放样通知书的程序确存在瑕疵。但根据该放样通知所作出的放样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即已中止,之后也未能继续实施,亦即该放样通知书并未能发生实际作用。在钱玲花向本院申请再审过程中,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又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本院认为,该方案已足以弥补钱玲花因被申请人作出放样通知书这一行为所受到的影响,故对本案提起再审已无必要。

综上,再审申请人钱玲花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确认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发放陵建字45号村镇居民建房放样通知书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钱玲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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