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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刘**等与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征用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吕**等诉镇江**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江市拆迁办)作出的《关于吕**等9位同志要求查处润州**门村委会非法征地拆迁行为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违法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镇行终字第005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刘**、段于荣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等申请再审称:镇江市**门村委会在未履行土地征收手续、未提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拆迁系违法拆迁,镇**迁办作为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违法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法定的查处、监督职能,因此镇**迁办在出具的《答复意见》中称“不存在查处违法拆迁的问题”是对法律的错误判断,直接导致其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原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镇**迁办答辩称,尽管法律、法规授权其对拆迁人报送的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但未赋予其相关的查处职能。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未向其提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故不存在审查、公告的程序。吕**等向其提出润州**委会非法拆迁后,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将有关情况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吕**等已与相关部门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了协议,对协议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渠道主张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镇江市拆迁办所作出的《答复意见》没有为再审申请人吕**等设定权利义务,仅是对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以及对其了解情况所作的反馈,该《答复意见》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房屋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吕**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吕**、刘**、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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